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昆明市中草药研究会(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昆明市中草药工作者和民族民间医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并依法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开展中草药学术活动和中草药研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广大药农、药工、草医、中医和民族民间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爱好者,为传承、发掘、整理、研究、弘扬我市独特而珍贵的中草药和民族民间医药,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中草药事业为人类健康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受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昆明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是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沃尔特商业城1区2栋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术活动是学会的生命力的体现,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才能产生凝聚力。本会加强中草药学术交流,促进中草药学术发展。
第七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草药培训提高工作,举办各种培训班,
讲习班和进修班,提高中草药医生的业务素质,为改善边远贫困地区缺少医药的状况作出自己的努力。
第八条:大力普及种植中草药,促进我市中草医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稀有濒危药物的保护。
第九条:组织会员进行中草医药的科学研究和考察工作,努力发掘我市丰富的中草医药资源。
第十条:发挥本会人才和专家的优势,定期组织专家到贫困山区和基层进行讲学,义诊和科技扶贫。挖掘和整理中草医药书籍,对其中优秀者,可向有关部门推荐正式出版,编辑出版本研究会学术论文集及影像制品。
第十一条:有条件时积极创办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把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经济成果。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从事医疗生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药品检验及制药企业人员,热爱和支持中草药事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中草医药爱好者。
第十五条:入会程序:
(一) 入会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
(二) 研究会组织部对入会申请初审。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佩章并通知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会员的成果,优先获得本会评选,推荐和获奖的权利。
(五) 会员具备条件时,可优先获得本会评审认定技术职务资格的权利。
(六)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七)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相本会委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建议,提供资料。
(六)会员的学术论文在本会公开。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佩章。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如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奇政治权力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足: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通过决议需径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二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径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学会工作。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为本会法是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总结报告。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科协)和挂靠单位资助
(四)开展业务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市科协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